一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别建议等材料,用于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二是医院证明、就医病历资料等材料,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印证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是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委会、村委会员工等知道家庭暴力状况的人,提供证人证言;
四是有关家庭暴力的照片、音频、视频等影像资料;
五是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人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有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当准时处置、解决矛盾、提供援助,有关组织的证明也可以佐证家暴的事实。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