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男,1963年2月生。
1992年12月25日19时30分许,海南海口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发生失火。
19时58分,海口消防中队接警后赶到现场救火,并在灭火过程中发现室内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时30分,海口公安局接报警后派员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工作。经走访调查后确定,死者是居住在109号的钟某,过去在此处租住的陈满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2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满抓获。
1993年9月25日,海口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它批准逮捕。
1993年11月29日,海口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满提起公诉。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
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海口上坡下村109号钟某所在企业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某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别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19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停电并得知钟某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后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某不备,向其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后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某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失火焚尸灭迹。大火烧毁了钟某卧室里的床及办公室桌椅等家具,消防队员准时赶到,才将大火扑灭。经法医鉴别:被害人钟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颈动脉被割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实行死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保持原判。
2015年2月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觉得,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5年12月29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觉得,原审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除原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陈满作案。因此,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可以成立。
2016年1月25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