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导致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为此,行政机关违法推行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受害企业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各项合法财产实质损失的总和。一般,对企业厂房推行征收,补偿范围包含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子导致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征收房子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与根据补偿安置策略应当给予被征收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等。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建议觉得,在房子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子的,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行政补偿的损失,转而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不可以低于行政补偿的项目和数额。换句话说,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补偿依法可以获得的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应得的补助和奖励等,均是“直接损失”范畴,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